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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马与张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马,张世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536号原告:付马,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骈锦江,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世宝,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付马与被告张世宝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付马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付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马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付马负担。审判员  秦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