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付马与张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马,张世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536号原告:付马,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骈锦江,凤阳县大溪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世宝,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付马与被告张世宝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付马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付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马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付马负担。审判员 秦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丽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