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陆善鑫与周爱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善鑫,周爱萍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045号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周爱萍,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陆善鑫与被告周爱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陆善鑫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善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善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婉群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春惠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