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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陆善鑫与周爱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善鑫,周爱萍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045号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周爱萍,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陆善鑫与被告周爱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陆善鑫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善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善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婉群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春惠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