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宁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宁学成,宁瑞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25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棚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四棚村。负责人:王洪思,行长。被执行人:宁学成,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宁瑞收,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学成、宁瑞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阳商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宁学成、宁瑞收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培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