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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与张磊华、李犁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张磊华,李犁犁,孔令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9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住所地:淮阳县新华三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670086667D。法定代表人:李霞,女,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北,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职工,住淮阳县。被告:张磊华,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李犁犁,女,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淮阳县。系张磊华之妻。被告:孔令均,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与被告张磊华、李犁犁、孔令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1.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臣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浩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