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1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1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0543-X。法定代表人周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如霞,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小平,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天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小平应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元,并从2014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诉讼费5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10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小平名下牌号为渝Gxx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现穷尽执行措施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128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