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慧与被执行人邢广凯、驻马店市鑫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坤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慧,邢广凯,驻马店市鑫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坤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付慧,女,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邢广凯,男,汉族,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泌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鑫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邢广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坤金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华,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付慧与被执行人邢广凯、驻马店市鑫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坤金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5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邢广凯、驻马店市鑫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坤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