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秀荣与被执行人戴东呈、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秀荣,戴东呈,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彭秀荣,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1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云生,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东呈,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3日月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6446236-X。主要负责人梁登俊,该公司副经理。申请执行人彭秀荣与被执行人戴东呈、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2016)川17民终9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彭秀荣共同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查询本辖区房管部门,查明二被执行人无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戴东呈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所有权证字号:x,面积:x平方米)名下房产一套系按揭房,已被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其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彭秀荣撤回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二年内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