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秦长勇与李春雷、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长勇,李春雷,陈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488号原告:秦长勇,男,土家族,1967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7********,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桥头乡丫角山村院子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雷,男,土家族,1978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8********,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禾家山居委会螺丝山。被告:陈红梅,女,土家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6********,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字垭镇兴隆村杨家岗组,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禾家山居委会螺丝山。原告秦长勇波与被告李春雷、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秦长勇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长勇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长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秦长勇负担。审 判 员 夏赞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