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与章小阳、范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章小阳,范水生,章来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81民初8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金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861854657Y。主要负责人:刘新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来泉,男,该支行副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房晓霞,女,该支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被告:章小阳,男,1959年4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务工,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范水生,男,1953年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务工,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章来阳,男,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务工,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与被告章来阳、范水生、章小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房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小阳、范水生、章来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章小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人民币4,995.6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时止);2、判令被告范水生、章来阳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章小阳、范水生、章来阳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章来阳、范水生、章小阳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36020120120077712。被告章小阳向原告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额度为30,000元,方式为自助可循环,额度有效期内为2012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2014年12月29日,被告章小阳提取借款人民币30,000元,但未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3月1日,被告章小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人民币4,995.6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被告章小阳、范水生、章来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和质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章小阳、范水生、章来阳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章小阳借款额度为30,000元,方式为自助可循环,额度有效期内为2012年9月18日至2015年9月17日。2014年12月29日,被告章小阳提取借款人民币30,000元,但未按照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3月1日,被告章小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利息人民币4,995.68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多户联合保证担保承诺书、农户贷款合同、金融系统计息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多户联合保证担保承诺书、农户贷款贷款合同、金融系统计息单等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放贷后,被告章小阳取得借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付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章小阳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由三被告组成的联保小组,承诺为小组其他成员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范水生、章来阳同意为被告章小阳与原告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并在担保人项下署名,该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对被告章小阳未偿还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章小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兴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4,995.68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时止)二、由被告范水生、章来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章小阳、范水生、章来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詹志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万 玮代书记员 缪子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