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颜春萍、陈永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颜春萍,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壮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陈永余,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房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颜春萍与被执行人陈永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的(2017)桂060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永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陈永余偿还申请执行人颜春萍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颜春萍与被执行人陈永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陈永余欠申请执行人颜春萍借款8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7年12月30前偿还2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30000元,余下本金及利息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合计2000元,由被执行人陈永余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