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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葛培云与李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培云,李慎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501号原告:葛培云,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李慎章,男,约50岁,住龙口市。原告葛培云与被告李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葛培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当场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借条今借葛培云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元),李慎章,2014年6月25日,2014年6月30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查明事实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状中未列明被告的联系方式,本院通过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邮寄送达诉状时,邮件被退回,显示“原写地址不详”,后本院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被告详细住址,但原告在本院限期内未提供。除此之外,原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为“约50岁”,上述信息均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无法确定为明确的被告。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葛培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丽娜人民陪审员  于秀荣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云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