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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丁振旺、许春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振旺,许春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38-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东二街83-7号。负责人XX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振旺,男,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武宣县,现住柳州市。被执行人许春培,女,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武宣县,现住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1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于向被执行人丁振旺、许春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振旺、许春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振旺、许春培共同所有位于柳州市XX路XX巷XX号XX栋XX单元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D0XX36、D0XX37号,建筑面积:112.91平方米)一套,现该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丁振旺、许春培共同所有位于柳州市XX路XX巷XX号XX栋XX单元X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D0XX36、D0XX37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彰生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黎再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