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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启才、李双全与刘光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才,李双全,刘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陈启才,男,生于1965年3月14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居民。申请执行人:李双全,男,生于1965年3月1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居民。被执行人:刘光友,男,生于1966年4月28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启才、李双全与刘光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二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被执行人刘光友在遂宁市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光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