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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王文皓与苏帅印、毛凤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皓,苏帅印,毛凤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702号原告王文皓,男,200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伟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帅印,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毛凤华,女,成年,汉族,住范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原告王文皓与被告苏帅印、毛凤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皓撤回对被告苏帅印、毛凤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滑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