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催1号申请人: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双桥乡马集村。法定代表人:王月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三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38947636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7年1月22日、出票人江苏昊美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连云港德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21日,出票金额50000元)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穆亮审判员 仲 捷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