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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22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122民初1522号原告:李文忠,男,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鄯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红,鄯善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鄯善县蒲昌社区三楼。法定代表人:苏国岐,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文忠与被告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刘小松欠原告铲车租赁费80000元,在2015年10月15日原、被告和刘小松三方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协议约定将刘小松欠原告的8万元租赁费转给被告,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只支付了21000元,尚欠59000元至今未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当庭提交《三方协议》一张,内容为:”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丙方欠乙方铲车租赁费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乙方自愿并同意丙方将此债务转移给甲方。特此签订三方协议”。甲方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在该协议上加盖公章,乙方李文忠签名捺印,丙方刘小松签名捺印,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及刘小松所签三方协议为债务转移的协议,无法定无效事由,三方均应遵守。根据协议,被告承受了原债务人刘小松对原告的80000元债务,被告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向原告付款的合同义务。三方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原告可在三方协议达成后随时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未依照约定偿还原告全部租赁费,构成违约。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铲车租赁费21000元,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铲车租赁费5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李文忠5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鄯善厚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