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7、吴某6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949号原告吴某1,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吴某2,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吴某3,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吴某4,男,1968年4月出生。被告吴某5,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吴某6,女,1986年11月出生。被告吴某7,男,1988年1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宝勋调解,原告吴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