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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某1与吴某7、吴某6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949号原告吴某1,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被告吴某2,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被告吴某3,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吴某4,男,1968年4月出生。被告吴某5,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吴某6,女,1986年11月出生。被告吴某7,男,1988年1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1与被告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宝勋调解,原告吴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1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