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同各与被执行人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同各,李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785号申请执行人郭同各,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影,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同各与被执行人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凤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