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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同各与被执行人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同各,李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785号申请执行人郭同各,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影,女,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郭同各与被执行人李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4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 员代  凤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