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邓霞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霞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1刑初20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霞,小名小幺娘,女,1987年7月2日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大方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5月27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4日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8月5日由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4日,邓霞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22时许,邓霞在大方县大方镇西门印刷厂附近被大方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在邓霞身上搜查出毒品海洛因两包,净重11.8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霞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邓霞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认定的证据有1、人员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提取、称量等笔录;3、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意见;4、证人黎某的证言;5、被告人邓霞的供述和辩解;6、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霞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邓霞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霞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饶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泓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