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功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697号被罚款人董功海,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董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功海拒不申报其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董功海罚款3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