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施瑞宝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施瑞宝,林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魏中南,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施瑞宝,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清兰,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施瑞宝、林清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施瑞宝、林清兰自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暂作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4执10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良清审 判 员 陈进水代理审判员 李森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