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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黎法拘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王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0)黎法拘字第42号被拘留人: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7日生,河南省巩义市人,住巩义市米河镇高庙村。本院在执行刘某甲、王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刘某某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张琳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广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