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2
案件名称
唐敏、安徽瑞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敏,安徽瑞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敏,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现住江苏省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瑞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淮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U53M71(1-1)。法定代表人:黎健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敏与被执行人安徽瑞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瑞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瑞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