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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审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何镜添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何镜添,何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审586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河滨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名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卓越,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何镜添,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被执行人:何耀华,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罗伟超,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110071097。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从国土规划行罚字[2016]第39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恢复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土地利用现状确认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催告书》、《土地违法案件询问笔录》等材料显示,涉案地块位于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何家埔村,占地面积250平方米,属于从化区太平镇何家埔村中和队,被执行人在没有办理涉案地块有关用地报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2月开始动工建房,现已建成一座房屋。另查明,涉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单位为“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加盖的印章却为“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落款签章单位为“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载明,根据穗办[2014]11号以及从编字[2015]9号通知,设立了广州市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其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对外行使职权时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名义作出,但申请执行人却以自身名义作出查处涉案非法用地的处罚决定,该行为缺乏法定职权依据;其次,涉案《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单位名称与实际加盖印章的单位名称不符,主体瑕疵明显。再次,申请执行人在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查明被执行人获取涉案土地的来源方式及权属管理人的责任等情况,即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从国土规划行罚字[2016]第39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海燕审判员  章晓玲审判员  何 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之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