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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被告毛衍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633号原告:高某某,女,1987年9月15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尚庄村村民,住该村三组207号。被告:毛某某,男,1989年4月10出生,汉族,郯城县红花镇大尚庄村村民,住该村三组207号。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和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