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家海与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海,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915号原告:王家海,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属军,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告: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高陵镇九龙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田孝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蹇登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原告王家海与被告石首市田园饲料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王家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家海负担。审判员 刘荣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红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