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吴某某、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被申请执行人:程某,男,汉族,住景德镇市,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赣02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江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黄 征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易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