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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5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方某、范某1与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龙湘社区佘家垅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龙湘社区佘家垅村民组,方某,范某1,范某2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58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龙湘社区佘家垅村民组,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大众村新塘组。负责人:方向明,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某,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一审第三人:范某2,男,201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法定代理人:方某,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系范某2之母。一审第三人暨法定代理人:范某1,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系范某2之父。上诉人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龙湘社区佘家垅村民组(以下简称佘家垅组)因与被上诉人方某、第三人范某2、范某1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佘家垅组负责人方向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第三人范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佘家垅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事实与理由: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一人份额,比例过高,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一人份额仅针对土地费、安置补偿费、集体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多分一人份额,而本案所涉分配款项除土地补偿费之外,还包含设施费等其它项目。2、根据村民自治原则,本组有权自行决定独生子女家庭应享受的份额,本组有三分之二的村民反对独生子女家庭享受一人份额奖励,其它村组也是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奖励方案。请求二审改判补偿份额为百分之五十。被上诉人方某及第三人范某2、范某1辩称:独生子女家庭依法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补偿款增加一人份额,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2016年,因长沙市地铁三号线的建设,佘家垅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设施被征收,产生征收补偿款6835223元,共有196人参与了分配,每人分得30000元,余款955223元尚未分配。方某与范某1系夫妻关系,范某2系两人独生子女,三人均系佘家垅组组民,就上述集体经济权益补偿款,该家庭未因系独生子女家庭而额外增加分配份额。本次共有12组家庭主张要求佘家垅组增加30000元分配款。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方某家庭应增加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补偿款数额。方某认为,其家庭应增加一人份额即30000元。佘家垅组认为,最多增加30%的份额。该院认为,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权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范某2系方某、范某1的独生子女,方某、范某1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人均具有佘家垅组组民资格,本案补偿款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范畴,佘家垅组未分配的955223元补偿款,也足够让包括方某在内的12组家庭增加足额的补偿款。佘家垅组提出按30%的份额进行分配,无法律依据,方某家庭应增加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补偿款为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时享受的相应奖励,属于该家庭的法定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方某的家庭成员范某2、范某1一致同意由方某作为原告提出诉讼,并接受相应分配款,不违反法律规定,佘家垅组应向方某支付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补偿款3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限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龙湘社区佘家垅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方某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补偿款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龙湘社区佘家垅村民组负担。本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方某家庭是否应增加一人份额的集体经济组织权���补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对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据此,独生子女家庭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时享受的相应奖励系法定权益,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征地补偿费时,应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本案中,范某2、方某、范某1均具有佘家垅组组民资格,且方某、范某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案所涉补偿款均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范畴,且该组分配方案明确该组组民每人可分得30000元收益,故方某家庭有权要求多分一人份额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补偿款。佘家垅组的上诉理由与法律相悖,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龙湘社区佘家垅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赛宇审 判 员  陈 瑶代理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倩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