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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308号原告:王某,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张某,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