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308号原告:王某,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张某,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