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970郑洋与周笃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洋,周笃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2970号申请执行人:郑洋,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上颖县人,住丹阳市。被执行人:周笃福,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郑洋与被执行人周笃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审查发现,本院(2016)苏1181民初1982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郑洋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