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正先诉莫菲长沙市芙蓉区菲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先,莫菲,长沙市芙蓉区菲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罗正先,男。被执行人莫菲,女。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菲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审结,该案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查证:经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恢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