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5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义荣与李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义荣,李洪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5867号原告:马义荣,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李洪金,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义荣与被告李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向原告马义荣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期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马义荣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樊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