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郭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本院在执行梁某某与郭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5月10日,依法将郭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3月3日、5月27日、7月10日向金融机构查询郭艳伟的银行存款,向互联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工商总局查询了工商登记,向证券机构查询有价证券。4、2017年7月31、向土地登记部门查询了郭艳伟的土地登记信息。5、2017年5月10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6、2017年3月5日,向申请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经上述执行活动,查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二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