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张玉荣罚金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1执314号被执行人张玉荣,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北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玉荣应付罚金1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元。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玉荣罚金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玉荣名下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凭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北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郑守奎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