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严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严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70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廷会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严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高 攀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