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宋某1、宋某2等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宋某1,宋某2,宋某3
案由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667号原告:朱某,女,193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告:宋某1,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沛县。被告:宋某2,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沛县大屯矿区。被告:宋某3,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屯煤电公司徐庄工房家属区39号楼406室。原告朱某诉被告宋某1、宋某2、宋某3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朱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帅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寒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