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曹新才、邢梅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新才,邢梅枝,王文良,杨红萍,曹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财保103号申请人:曹新才。申请人:邢梅枝。被申请人:王文良。被申请人:杨红萍。被申请人:曹永霞。申请人曹新才、邢梅枝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三被申请人王文良、杨红萍、曹永霞位于衡水市冀州区桃园北大街南苑住宅楼2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三被申请人王文良、杨红萍、曹永霞位于衡水市冀州区桃园北大街南苑住宅楼2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曹新才、邢梅枝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