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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海南元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德忠、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元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德忠,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琼0106执1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海南元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元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吉。被执行人:卢德忠。被执行人: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德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海南元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德忠、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保亭岭南优质水果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但目前暂时无法执行。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如上述障碍巳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邢益伟审判员林梅意审判员张运坤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李一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