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玉富与毕树廷、林仁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富,毕树廷,林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富,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毕树廷,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林仁成,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王玉富与被执行毕树廷、林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玉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额为:欠款174880元,案件受理费1880元,执行费2523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富与被执行人毕树廷、林仁成民间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毕树廷、林仁成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