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4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张绍治与姜贵文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绍治,姜贵文,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4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绍治,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贵文,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燕,女,1983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上诉人张绍治与被上诉人姜贵文、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4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绍治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绍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冉景红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