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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民终3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震,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胜,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河北唤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中华,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远,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革,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2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胜、王欢,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远、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空气污染以及推行热力集中供热要求,天子庄园小区进行整体改造,进入各用户内非供热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进行改造安装。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居民热用户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共用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维护,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热用户承担。”本案所涉锁闭阀的成本费用及安装费用应由各用户自行负担,且上诉人已将收取的锁闭阀的费用支付给开发商,一审判决上诉人返还锁闭阀的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马中华辩称,就供热关系问题,供热方为保蓝热力公司,与物业公司无关,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亦未签订有关供暖的协议,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与供热有关的费用没有依据。被上诉人方一审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保蓝热力公司发放的《用户用暖须知》及《收费通知》,未要求业主交纳锁闭阀费用,且明确表示新用户在第一次购买暖气时,由物业公司免费发放一张暖气卡。物业公司利用代发暖气卡的机会,假借供热公司名义张贴通知,强行向业主收费,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马中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向原告收取的锁闭阀款46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系物业公司,原告为业主,2016年至2017年取暖季,被告服务的小区取消燃煤锅炉纳入市政供暖系统。原、被告所在小区由三河市保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供暖,并发放用户用暖须知,改为一户一阀一卡制,每户需安装电子控制阀(即锁闭阀),新开用户在第一次购买暖气时,由物业公司免费发放一张暖气卡。供热单位并未向居民收取锁闭阀费用。该费用由涉案小区开发商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之后被告向每户收取了锁闭阀款465元。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院认为被告收取上述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退还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收取原告马中华的锁闭阀款46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四组证据,第一组证据系供热入网协议,拟证实由上诉人方负责对天子庄园小区入网建筑物供热系统进行分户改造施工,并安装智能锁闭阀门;第二组证据系订货合同、施工合同、河北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付款回单,拟证实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智能远控阀并支付相应货款,供热改造工程已施工完毕,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第三组证据系收据及业务回单,拟证实上诉人已将收取的锁闭阀款交付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四组证据系《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及《三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拟证实室内供热设施产权属业主,锁闭阀款应由业主承担。被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上诉人提交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上述证据与被上诉人方无关。对《三河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应全面理解,不能断章取义,锁闭阀属于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开发商应负责换热站二次网包括锁闭阀。被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了廊坊市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市供热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拟证实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热力销售价格之外向终端用户收取与供热有关的费用。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与供热设施改造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四组证据虽是复印件,但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亦对上述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上述四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小区供热设施已改造完成,开发商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包括锁闭阀在内的工程款,上诉人将向被上诉人等小区业主收取的锁闭阀费用给付了开发商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法证明锁闭阀款应由被上诉人支付,第四组证据亦未规定锁闭阀费用应由业主承担,故上述四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达到上诉人的举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一、二审期间均未提交向被上诉人收取锁闭阀款的合同依据,其二审提交的四组证据亦不能证明琐闭阀的费用应由业主承担,该证据不能作为上诉人收取锁闭阀款的法律依据,鉴于本案上诉人收取锁闭阀款既无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故其应向被上诉人返还该款。上诉人上诉主张锁闭阀的成本费用及安装费用应由各用户自行负担的理据不足,虽然上诉人将款项支付给案外人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其不能以此作为拒绝向被上诉人返还琐闭阀款的理由,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4元,由上诉人三河市天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章水审判员  王荣秋审判员  代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