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朱明儿、方江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儿,方江乔,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明儿,女,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方江乔,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第三人: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北湖东街748号,注册号33052100000655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1执483号执行裁定书,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10时至2017年8月1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第三人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德清县武康镇××室、××室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程勇(公民身份号码)于2017年8月15日10时29分34秒、2017年8月15日10时58分09秒,分别以最高价人民币370400元、386400元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第三人德清县新时代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北路470号4幢1411室、1412室[产权证号:德房权证武康镇字第××号、14××03号,土地证号:德清国用(2015)第02304733号、023047**号]归买受人程勇(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二、买受人程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有费用由买受人程勇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芳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毅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