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文发与被执行人徐波等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发,徐波,刘学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发,男,193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徐波,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刘学静,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徐文发与被执行人徐波、刘学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波、刘学静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文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文发因与被执行人徐波、刘学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04执45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徐波、刘学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文发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利明执行员 刘志军执行员 李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曼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