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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云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367号罪犯杨云休,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云休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31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被告人杨云休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6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云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累积考核分2526.5分,表扬4次。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罪犯杨云休住所地镇民政民族股及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杨云休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云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云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31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 �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