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科源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俊虎孙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科源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俊虎,孙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1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一楼117-1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法定代表人:李俊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闻泳,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夏雨,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科源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6号1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334098968E。法定代表人:郭鹏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虎,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原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江,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上诉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科源众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俊虎、孙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元(上诉人已预交8444元),减半收取84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金额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费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