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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刘生海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刘生海,刘磊,陈杰,戎建定,洪兵,范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金平滨港路3号。经营人:徐程伟,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菜园镇金谊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22197604112018。被执行人:刘生海,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刘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陈杰,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戎建定,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洪兵,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执行人:范浩,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申请执行人��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与被执行人刘生海、陈杰、刘磊、戎建定、洪兵、范浩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浙72执146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分别查封被执行人刘生海所有的座落在嵊泗县金平乡小平头村船厂弄2××号的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金字第××号),刘磊、徐莉莉所有的座落在嵊泗县菜园镇钻石苑8幢一单元203室的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菜字第××号),洪兵、周才文所有的座落在嵊泗县菜园镇兴海园9幢三单元104室的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菜字第××号)。现因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嵊泗县程伟机械修配厂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刘生海等人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部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生海所有的座落在嵊泗县金平乡小平头村船厂弄2××号的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金字第××号)、刘磊、徐莉莉所有的座落在嵊泗县菜园镇钻石苑8幢一单元203室的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菜字第××号)、洪兵、周才文所有的座落在嵊泗县菜园镇兴海园9幢三单元104室房产(权证号:嵊房权证菜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华刚审 判 员 孟云凤审 判 员 徐嘉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幼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