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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薛某、钱某1等与秦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钱某1,钱某2,秦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766号原告:薛某,女,1955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钱某1,女,1980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钱某2,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被告:李某,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薛某、钱某1、钱某2与被告秦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钱某1、钱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冠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