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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6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青岛冬云投资企业、青岛景博创业投资中心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冬云投资企业,青岛景博创业投资中心,崔春卫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冬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崔春卫。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胜,系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景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安惊川。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维维,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崔春卫。上诉人青岛冬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景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审被告崔春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冬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冬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冬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华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