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明清、张昌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清,张昌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清,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张昌奇,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张明清与被执行人张昌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返还申请人20000元欠款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