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必庆、巴东县板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必庆,巴东县板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曹必庆,男,生于1950年2月9日,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巴东县板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号。企业信用证代码:914228230823133092。法定代表人冯永胜,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曹必庆与被执行人巴东县板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巴东县板桥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曹必庆支付旅馆转让款及租金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终结本院(2016)鄂2823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陈千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锦涛 关注公众号“”